投资人+EPC模式下,通常需要以项目公司为主体推进项目融资。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融资落地与经营收益、补贴机制、信用增信等有着密切关系。目前大多数项目都包含一定程度的公益性项目,该部分项目通常需立项在政府名下,从单子项看没有回报收益基础,通常无法实现正常融资。该部分子项通常都是由作为社会资本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垫资建设,形成应收账款后总承包单位进行保理等再融资,前提是工程利润能够覆盖额外的融资支持。这种方式下的融资期限较短,若发生工程延期或支付延期,则会导致项目成本增大。
对于经营性部分,不少项目可以申请经营性项目贷款。但部分子项通常经营性比重较大、经营风险比较明显,建设及初始运营期现金流较少,银行等贷款机构对于资本金要求较高,其顺利融资还通常依赖于社会资本方或国企的增信。投资人+EPC模式下的融资通常需要统筹股权资本融资和债务贷款需求,需要采取创新性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实现跨主体、跨周期、跨信用的整合优化。当前我们已经观察到,很多投资人+EPC项目都有作为股权融资方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参与,通过引入外部股权资本强化资本金能力,并协同整个风险的分摊,提升银行贷款的落地。
投资人+EPC模式下的项目融资还需要重点考虑到合规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对于该类项目资本金的来源、融资主体本身的还款能力、项目合法合规性的审查较为严苛,若投融结构设计有瑕疵,则导致融资无法落地,进而带来整个项目的失败。